【裁判要旨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,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,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,或者未經依法清算,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,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本案中,在案《企業注銷登記申請表》等證據能夠證明由丁某某簽字確認的“主辦單位(主管部門)或清算組織證明清理債權債務情況及同意注銷的意見”中載明“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,各項稅款及職工工資已結清”。后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被準予注銷。在案的發票、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某公司在注銷前未依法清繳所欠稅款。丁某某作為某公司唯一的股東,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某公司欠繳稅款及滯納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